引用文章囧訊[「31人全校第一」 私校爆造假醜聞 http://city.udn.com/59681/2799855這個新聞我看了又看,電視上播了又播,昨天家長還抗議,學校老師與校長都還振振有詞的說這是他們的學術自由,老師當然有調整分數的空間,不能歸咎於學校更不能讓學生來承擔這個責任,昨晚,我真的不敢相信這些話是從我們的家長與老師口中所說出來的。我想至今那些權益受到影響的家長還義憤填膺,根本不知道他們的行為已經對學生做了一個最不好的示範。以後我們作弊造假,都可以這樣說:XX高中的老師與他們學生的家長都這麼做,為什麼我不可以?"為什麼我不可以!"有誰可以回答這個問題呢?造假,我可以申請繁星計畫,學校鼓勵,老師贊同,家長更是大聲叫好,到時候榜單貼出,學校更是光采,看!別的學校才個位數,我們學校可是兩位數,而且每個都是國立大學,這種事情利己又利學校,不僅不該反對,更應該提倡,大張旗鼓的發揚才對!但誰又可以回答,那其他真正有實力的人,其他學校的權益又是如何?是不是就該罵他們笨,不懂抓這個法律上的漏洞,改個成績嘛,有什麼大不了的,學術自由啊,難道教育部不尊重老師的判斷能力嗎?那教育部的繁星計畫又算什麼呢?變相的成為投機者逃避指考的竅門嗎?當初提出這個計畫的美意還剩下什麼呢?撇開情緒化的字眼不說,憲法上的學術自由是可以這樣被濫用的嗎?確實,只要有從事學術研究的教育工作者,都可以主張學術自由,ㄧ般我們也認為學術自由的範圍最起碼包含高中老師,可是學術自由的目的是在保障追求學術不受限制,並不是確保學校的升學率,也非為學校打廣告,爭取更好的校譽。更讓人心寒的是原來校譽的追求,已經簡化成榜單的精采與優秀,於是榜單上越是輝煌的學校,就會有成千上萬的家長把孩子送進來。然後為了進優良的學府,從能力分班,課後補習到使用課外教材,為了擠進升學的窄門,學校已經付出了太多的代價,犧牲教育品質,教育的目的乃至於學生應當有的受教權利,現在連最基礎的禮義廉恥都被淡化了,一切以升學為主。當教改提供各種管道給貧窮的學生,或是有特殊才藝的學生進入大學的機會,是不是也同樣給了這些投機者一個出口,讓他們去利用呢?如果你有看過危險心靈,你就會和我有著很深刻的感觸。學校錯了嗎?老師錯了嗎?學生錯了嗎?家長錯了嗎?當進入國立大學成為人生的唯一目標,那嚜他們的做法只是稍微漏洞多了點,仳漏明顯了點,這次失敗,好,那我們換下一種方式....只是現實生活中沒有一個謝政傑敢說出心裡的話,我想該所高中的其他沒有被入選的學生,應該對於整起事件,感觸最深....當學校只重視這31個人是否能夠順利進入大學,那11個學生是否會被剝奪資格,其他人的權利呢?達不到繁星計畫要求的人,就像後段班一樣,結果教改改來改去,不過就是換湯不換藥。這次的湯,還有很臭很臭的老鼠屎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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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驚社會的水泥塊女童命案破案了,從案發的第一天至今已過了三天,也在昨天宣告找到了兇手,果真是母親的同居男友,他的冷酷甚至是冷血,讓看過新聞的人都聞風喪膽。
然後我在新聞裡頭看見母親的難過,親人的痛斥,記者交叉其中捕捉相片,連水泥塊敲破的這一幕都不放過的拍攝錄影,那時我正在吃飯,看到這一幕真的讓我食不下嚥,我對老爸說:「記者真不該把這個畫面拍出來,即使是打了馬賽克。」從這則新聞中我又再度見識到台灣記者窮追不捨的猛,以及新聞三餐外加消夜的強力放送,強調的無一不是兇手的兇殘,以及親人的怒吼,大概只有我這個閒人,在驚鴻一瞥時看見了承辦此案的主任檢察官,鼻頭紅紅的甚至帶點哽咽,向記者說明粗略案情。

就這麼單單的幾秒鐘時間,我好像又從地獄回到了人間,那位主任檢察官真性情的流露,也讓我感受到其實法律人必不都是活在象牙塔,也非無情無義。我想在那個當下只要是人,看見女童從水泥塊當中挖解出來,應該同樣的無法克制內心激動的情緒吧!
那曾經是活生生的小女孩,也許就跟你我週遭都會遇到的鄰家少女,會跟在母親被後一起去倒垃圾,會每天一大早背著小書包去學校唸書,會在超商裡煩惱究竟是要喝紅茶還是要喝奶茶,也會騎著單車在午後馳騁在公園的走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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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新聞爆出新店高中高一學生疑似抄襲九把刀的作品,於是展開學校老師、台北文學獎的老師以及九把刀與網友多方的說詞。老師說他相信學生的能力,評審說這不算抄襲,況且寫的比九把刀好,(似乎是說因為寫的比他好所以不算是抄襲),九把刀則是舉出兩段最有嫌疑的地方提供大家比對,而學生呢?沒人知道他心裡的想法。中國文字就這麼多,怎麼樣的排列組合一定都會有重複的機會,但文章的口氣與語句是一個人思維的展現,有的人喜歡用美輪美奐的辭彙形容細膩無比的情境,有人慣於內心獨白帶著灰色的口吻,有人風花雪月,有人艱澀難懂,有人腥羶通吃,不一而足。所以九把刀的口吻就是那個樣子,通常我們讀一個人的作品久了,就會隱約受到影響。曾經我喜歡張曼娟,席慕容,張曉風,乃至於白先勇,甚至是江國香織、吉本巴娜娜,在這當中會不斷的模仿又改變,最後融合自己的主修,會有另一番不同的風味,不管好還是壞,那就是自己。甚至我們不得不說在創作之初原本就是得先從模仿開始。然而模仿與抄襲之間的距離何在?曾經我也模仿過鍾曉陽的詩投過稿,想必是很明顯的模仿,被評審一眼識破,與獎項無緣,倒是當時自以為是寫的小說得了獎,那時還真有點無法了解。其實創作貴於創意,一旦失去了原創感,寫的再好,也只是別人的影子。於是李白寫下登金陵鳳凰台時也感嘆:「一拳擊碎黃鶴樓,兩腳踢翻鸚鵡洲。眼前有景道不得,崔顥題詩在上頭。」縱使後人多稱李白最後一句勝過崔顥,那又如何?看了刀大的BLOG,上頭指證歷歷這位學生已不是第一次初犯,之前就有作品模仿,甚至已經可說是近乎抄襲,從題目到內文,不知情的人想必還會以為是刀大的另一作品,悲慘的是,學生肯定是崇拜刀大的,否則不會在得獎後還寄了作品,應該不至於是為了炫耀,他心裡是清楚的,所有的靈感不是發源自己,而是翻樣了別人的創意。也許學生是想要告訴刀大:看!因為看了你的書,所以我也開始學習你的寫法,而且獲得肯定。(我寧願是這樣想),只是這位學生已經忘記了當一個作家最最重要的一點,不是你多嚜會寫,而是你有獨立的思考能力。長腿叔叔裡,Judy首次參加校內小說甄選,第一次洋洋灑灑寫完的小說卻被老師痛批是抄襲,有太多作家的影子,像這裡是什麼橋段,那裡又是同樣的編排,像這樣只是很多故事的大雜燴都會被說成為抄襲,更何況是這位同學稍稍的挪動,簡單的說,用法律用語來講就是"增刪匿飾"。更白話點來形容,就是把刀大的小說"換句話來講",能說不是抄襲嗎?不過抄襲如果嚴格定義,從字面上來解釋,有人肯定會指出並無完全相同,只要字句有更改,就不是抄襲的本意。這倒是讓我懷疑起當初在寫報告論文時老師們對我們的耳提面命:"抄當然得要有技巧,但切記一定要引注,否則就算不是原文,還是抄襲"。而這麼簡單的道理,評審們竟然以一句,他們覺得寫的比九把刀好就不算抄襲帶過,讓當時在看電視新聞的我,感到一陣錯愕。難道他們不曾經歷過一字一句推敲,故事一段段的琢磨那段辛苦的過程?難道他們不是從一字一元慢慢的累積成為專欄名作家?難道他們就可以忍受自己的作品被"改寫",甚至還得要接受別人改的好的事實,所以不是抄襲?每個作品不論好壞,都是寫作之人嘔心瀝血出來的,他們怎能如此看待他人的作品而給了一個這樣草率的答案?好吧好吧,不算抄襲只是模仿,而當主辦單位給了模仿他人作品之人肯定之後,文壇有誰還會繼續堅持要走自己的路呢?關於抄襲的定義,無論是採不問他人同意而直接援用(就是完全照抄),或是摽竊他人創意,前者會有著作權法的問題,後者僅為道德倫理的非難,模仿也許無法以法律制裁,但身為評審的諸公,是否仍要無動於衷呢?我很想以我小人之腹度君子之心,猜想可能是評審們未曾看過刀大的該篇作品,又拍篇作品確實有名,未免蒙上孤陋寡聞所以才會說出這樣的言語。不過書本萬萬冊,怎可盡讀?像這樣是否抄襲還是模仿,實在應該要由專業第三人以及學生自己內心的本意,才能定奪。為什麼我感觸這麼深?因為我今天收到繳稅單,稿費明明就沒多少,卻要扣百分之二十的稅金....當個文字工作者得要先嘞緊褲帶才行。---------------------------------以下檢附法律上相關規定首先要說明的是抄襲不是法律用語,只是實務上操作的一種說法,著作權法上並無這兩個字。而從著作權法中的規定可以發現對於創作的保障確實不足,基本上只要不是重製行為,即完全複製,都可以說是衍生性的創作而享有獨立的著作權,參著作權法第六條之規定:  第 六 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有可能會跟著作權有關的條文也僅有:第 十七 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  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不過必須損害著作人之名譽行為才有可能。實務上甚至很少出現作家申告的案例,法官也認為著作權保護著作所須之原創性,僅獨立創作即可,而不須具備新奇性,亦即著作人之著作非抄襲自他人之者作即受保護,又重製乃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定有明文,既有「其他方法」之概括規定,則解釋上對於重製之方法,自無任何限制,以任何方法重製,均係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之重製。
雖然不能以著作權之規定以之抗衡,但學術界對於是否抄襲多有一致的見解,即使法律上不需負責,也會有學術上的制裁,如駁回教授升等,學位論文無法通過,甚至追回文學獎的獎座。之前某時報文學獎的新詩獎得主,即被追回,此為一例。法律是最低度的道德,也許我們無法用法律去制裁那些偷取創意的人,除非創意可以申請商標,否則一般說來創意不具有獨占性,但除了法律之外,還有更多的社會規範與道德良知來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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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19日,去坐了一趟高鐵,以及台灣故事館。

先把相本給大家呈上,有空大再去觀賞吧,原本我都會寫一篇圖文並茂的遊記,但這次的照片有點多,而且有很多張我真是不想錯過,很想全部都介紹,只是這樣很麻煩,而且文章長度太長,也未必有人會想看。

高鐵的照片:http://city.udn.com/v1/blog/photo/album.jsp?uid=elisafang&f_BOOK_ID=39659

台灣故事館的照片:http://city.udn.com/v1/blog/photo/album.jsp?uid=elisafang&f_BOOK_ID=39708

當然關於高鐵支持不支持,到底要不要拒搭高鐵這樣的問題,我並不是很關心。重點在於所謂安全的把關問題有沒有做的仔細,既然今天已經讓它通過安檢,想必達到國家要求的一定水準。而高鐵本身無罪,不必為了這樣的議題而爭得臉紅脖子粗。

任何交通工具都會有風險,只是該風險本身是否為可以容許的範圍而已。票務這些問題不論的話(今天我沒有遇到什麼重大票務問題),今天乘坐的感覺其實是很好的,寬敞的座位,明亮的環境,與美麗優雅的服務員,最重要的行駛過程中,沒有任何意外,一路平安。如果以我今天搭乘的這一班來說,可以說是滿分。

只是許多事情必須整體來看,長期來看。是否今天到以後的每一班列車都是如此?是否一年過後,三年過後,乃至於十年過後的每一天,都不曾發生重大災禍?這才是我們所要關心的。

就像風險既然無可完全避免,那麼就該降低他的發生率,而不是乾脆就全面杜絕封殺,甚至認為搭乘高鐵的人全是白老鼠。

不否認試營運本身就是一種測試階段。但不斷的懷疑阻擋似乎不是問題解決的最佳辦法,社會總是要不斷進步,就像當時火車出現在中國農村一般,不也引起民眾反彈與騷動?

如果日後的每一天,高鐵都是這樣的安然無恙,都是這樣的順利迅速,那麼,高鐵對於我們,無疑是一種便利。若是發現疏失,就該立刻處理與解決,但可以阻擋時代巨輪的前進嗎?

當我從故事館出來後去搭乘高鐵,更有種時空瞬間移動的感觸,那古老的火車逐漸演進到今時的高鐵,從落後到現代,中間不過十分鐘的差距,更讓人覺得進步是必要的。而在追求進步的同時,安全至上。

當可以在速度的快感之下安全得以保障,我想這就是最傑出的時代創舉了。

衷心希望高鐵,完成了這樣的創舉。

此外,問過兩位住在美國(帥狗)與德國的朋友,事實上高鐵的價格並不是最昂貴的,比較於美國與德國(ICE),台灣的高鐵可謂物美價廉。

前提是,一切正常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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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不該做的七件事(摘文)

 

楊智傑

 

一、總統「權力下放」?2006年,陳水扁總統因為弊案纏身,宣佈「權力下放」。這個說詞一出,不免讓人一驚:那過去六年,陳水扁總統不就是違法做了很多不該他做的事嗎?現在台灣的大專院校的學生,大一都要唸憲法。他們從教科書上,或從老師上課的講解中,知道台灣憲法在修憲這麼多次以後,是採雙首長制。雙首長制其中一個特色,就是當總統與立法院多數黨屬不同陣營時,總統應該交出組閣權。大部分的學生也知道,陳水扁總統不肯遵照雙首長制的精神,把組閣權力讓給立法院多數政黨。所以,陳水扁總統仍然提名民進黨的人,擔任行政院長。        可是,大一上憲法課的學生,卻不一定知道,為什麼行政院的大小事,都要經過陳水扁總統的決定。甚至連前財政部長林全都說,一個國營事業的董事長,不是他能夠決定的,是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才能決定的。這就奇怪了。憲法上不是規定,行政院下面的官員和國營事業的官員,都是行政院長決定的嗎?為什麼實際的運作上,總統和總統府,決定了一切。一直到20066月,陳水扁總統因為弊案牽連,所以宣佈「權力下放」、「回歸憲政」。既然,總統承認自己違法、違憲了六年,我們能不能夠因此罷免他,或彈劾他呢?二、為什麼罷免總統門檻這麼高?現在民意調查,過半民意都支持罷免陳水扁總統,卻因為立法院無法通過2/3的門檻,而無法罷免。這不得不讓人懷疑,為何罷免程序上,要作這麼嚴格的限制,來限制人民的罷免權?其實,之所以會有這麼高的罷免程序,是有歷史上的因素。        原本憲法是由國民大會來選舉、罷免總統。當時的罷免門檻是:國民大會1/4提案,2/3同意,即為通過(第二次修憲增修條文)。只是第三次修憲時,決定將總統改由人民直選,故罷免程序,在第四次修憲時,增加了人民罷免的程序。而到了第六次修憲廢除國民大會後,改由立法院承接國民大會的職權,故程序上就變成現行的由立法院提案、同意,人民複決的三道關卡。有人就批評,之所以會有立法院阻擋人民行使罷免權,是因為過去修憲遺留下來不好的程序。既然總統已經改由人民直選,那麼罷免程序,也不應該限制人民的罷免權。應該將立法院罷免的提案門檻降低為1/2即可,然後交給人民來作最終的決定。三、彈劾總統難如登天?        罷免不成,可不可以彈劾總統呢?要彈劾總統,必須先調查總統有沒有違法失職。可是你或許不曉得,所有掌有調查權的單位,都被陳水扁總統一一封殺。1.陳水扁總統拒絕提名監察委員名單,使監察院空轉一年半,無法監督公務員。2.立法委員想監督公務員,卻沒有調查權,還遭到行政院行使奇怪的「抵抗權」,導致立委只能爆料,無法調查。3.法院組織法修改時,讓檢察總長可以設置一個「特別偵察組」,負責調查政府高官貪污舞弊。但陳水扁總統在第一次提名檢察總長,立法院投票不過後,就不想再提名了,省去將來人選出來調查自己的麻煩。4.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條已經說了,政府官員不能為了「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和「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之不名譽行為」,而故意將不是機密的東西,指定為國家機密。但是陳水扁總統和總統府似乎總會在遭到攻擊時,主張很多東西都是國家機密,不能告訴人民。所以,雖然我們有彈劾總統的程序,但是在彈劾前的調查上,卻受受重重阻撓。四、為什麼會有「邱毅爆料現象」為什麼這一年來,邱毅立委可以天天爆料?其實,這個現象也和憲法有關。        在憲法中,監督政府高官有無貪污違法的,根本不是立法委員,而是監察委員。過去,如果人民發現政府高官有貪污的情況,會向監察院檢舉。監察院接到人民檢舉後,監察委員就會帶著很多助理調查員,去調查這些被檢舉的高官,是否真的違法。        但是,我們的監察院,卻因為總統和立法院之間的衝突,新的監察委員選不出來,監察院已經空轉了一年半。因為沒有監察委員,人民就算向監察院檢舉,也一樣沒用。某些人民因而就轉向立委檢舉,或特別向邱毅立委檢舉,讓邱毅天天都有料爆。        甚至,邱毅只能「爆料」,但是沒有太多的權力去「查證」。這也跟憲法有關。因為,憲法中,只規定監察委員,有完整的調查權;但是立法委員,並沒有充分的調查權。所以,邱毅只能爆料,但總統府卻老神在在,不太擔心,因為邱毅沒有權力直接去調查總統府的弊案。五、政治人物違反憲法你發現沒有,其實台灣很多政治的亂象,都跟憲法有關。本書中,就是想將台灣許多政治運作的怪象,從憲法的角度來做一些分析。        為了讓讀者更能清楚了解,總統在哪些地方違憲違法,本書我會用最淺顯的文字,搭配實際在台灣發生過的政治問題,並輔以很多說明圖表,一一從憲法的角度,說明下面幾個主題:        首先,第二章「走味的雙首長制」,我們會介紹一下關於政府體制的基本知識,向讀者好好解釋,為什麼在雙首長制的憲法下,陳水扁總統卻可以變成一個超級總統。第三章「如何選總統?」,則是從2004年總統大選的很多問題,來檢討,現任總統是否可以動用國家資源,來幫忙自己助選。我們會說明,總統根本不該濫用國家資源、控制國家資訊,來替自己助選。第四章「總統做不好的七件事」,則是要介紹總統在憲法上擁有的權力。總統在憲法上雖然擁有那些權力,是不是包含兩岸、國防、外交?但是從過去的運作上來看,總統似乎也逾越了分際,超過了憲法賦予他的權力。第五章「總統不該做的七件事」,則是要很嚴厲地指出,過去總統做了很多憲法上不該做的事情,包括總統不該干涉行政院人事、政策,更不該干涉國營事業人事、政策。第六章「如何讓總統下台?」,則是要從憲法的角度,討論一下到底我們要如何讓一個總統下台。經過我們介紹,你會發現,要讓總統下台,還真是一件很難的事情。各種讓總統下台的管道,幾乎都已經被技巧性的封殺。        第七章「2008年後總統和立委的對抗」。因為第七次修憲時,我們將立委人數減半,也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並從2008年開始運作。所以,我們要討論一下,在新的立委制度下,立委們還有足夠的力量,來與權力超極大的總統抗衡嗎?        第八章「總統制好嗎?」,則是要反省一個更深層的問題。我們或許可以指責,總統違反了現行的憲法。或許換一個總統,可能就會回歸憲法運作。但之所以會有這麼多亂象,會不會是因為:憲法有「總統」這個設計,打從一開始會不會就是一個不好的設計?也就是說,總統本身,就是政治動盪的亂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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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妓運鬥士官姐--- 一代名妓影像回顧展

 

 

 

 

 

不論是街頭巷尾的鄰居,或是在運動裡認識了官秀琴的朋友,都會尊稱她一聲: 「官姐」!

 

 

 

官姐是個很平凡的人。出身自礦工家庭的官姐,年輕時候就為了家庭的經濟毅然投身性行業,支撐自己家族三代生計逾三十年,讓他們免於墜入社會經濟底層的深淵。在她的世界中,一點小小的期待與目標,就是在自己這行裡面出人頭地,做個風情萬種、眾人戀慕的紅牌小姐,攢點小錢好好照顧家人和自己。每晚上班的時候,搽好適合她英挺面容的濃妝,穿著最能展現她自在豐滿身體的薄衣,斜倚著娼館門樑,她是那條街上最華美的小姐。

 

 

 

官姐同時也是一個不平凡的人。1997年在台北市市長陳水扁執行錯誤的廢娼政策時,她挺身而出抗議鴨霸政客剝奪公娼姊妹的生存依靠,漠視底層人民的艱苦,同時與台灣社會對性工作的污名對話。從抗爭時候的公娼自救會到緩衝兩年時的公娼自治會,她無役不與,以會長的身分在五百多場的抗爭中帶著所有姊妹一起教育台灣社會面對性、面對污名、面對性工作,同時也教育台灣社會認識底層階級的痛苦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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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全世界的人都在注意著世界盃足球賽的戰況,滿球場的明星為了晉級,為了得牌,為了國家榮譽,為了生涯發展,卯足全力在場上馳騁,我聽著新聞,卻聽到一件駭人聽聞的消息。
新聞廣播著,布希悄悄前往伊拉克之事。為什麼要如此人不知鬼不覺,又為什麼非要去伊拉克不可?前者許是因為生命安全的考量,所以暫不公開,後者的原因竟讓人為之心酸,而且更牽扯出瞠目結舌的畫面。
因為伊拉克的秘密組織仍舊希望英美勢力退出巴格達,退出他們的國家。但英美始終未有動靜,是故為表達心中強烈不滿,他們開始綁假英美的官兵或是記者,藉此要脅英美退出。不過這招似乎對血腥殘暴的布希沒啥米效果,於是秘密組織決定宣稱要斬頭,兩年多前也在電視新聞上看到有人被綁架斬首的恐怖畫面,讓我輾轉反側許久,多夜未能好眠。但那時還只是零星的案件,誰有沒有細想後來屍體是如何處理。只是像這樣的綁架越來越多,常常有外國人在伊拉克莫名其妙的消失,然後.....
伊拉克的小孩,踢的不是足球,是被斬首的人,他們的頭顱!!!!!
寫到這裡,我剛才喝下的麥片都有種想要吐出來的感受。試想,在傳統的巷道中,在孩子們腳下滾動著的,不是黑白相間的足球,而是一顆顆,血淋淋瞪著一雙大眼睛的人頭!別以為這樣的話面紙會出現在開膛手傑克這類的驚慫片中,如今卻活生生的上演在與我們相處同一個地球的另一個角落。
而孩子們見怪不怪。人頭算不了什麼。之後會出現怎樣更殘暴不堪的手段來凌遲在那裡打仗的阿兵哥,不得而知。而在孩子裡的內心,只知道這些人是入侵者,只有報復再報復.....
終於,美國總統意識到事態嚴重,於是趕忙匆匆飛往伊拉克瞭解局勢。但多少頭顱被斬首?多少頭顱被當成球踢來飛去?多少個家庭因為孩子的一去不復返而破碎?又有多少個父母看見這樣的新聞,為他們可憐的孩子哭到斷腸~
中國有句話說,死有輕如鴻毛,亦可重如泰山。在天堂上流連的美國大兵啊,大概覺得頭一次這麼不屑當美國人吧~ 因為他們實在死的很沒有價值。在嗜血之人眼中,屍體可以彰顯愛國情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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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一則新聞。
某知名男校的數理資優生砍殺一名校的女生。只是因為分手。
許多人停留在讀書好卻不懂得情緒管理的問題上。大篇幅的報導著兩位學生在學校多麼傑出和優異,萬萬想不到會發生今天這樣的慘劇。

但是,我個人卻不在乎他們的成績如何優異,而是在乎男生他對於自己的信心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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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強吻男 上吊自殺亡
自由時報報導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jan/15/today-so1.htm

〔記者陳恩惠、胡守得、鄭學庸/台北報導〕誇大的報導,血淋淋的人命!去年10月在捷運淡水線強吻12歲少女,被士林地檢署依加重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的台北市某私立大學四年級學生徐巍豪,因誤信某平面及部分電子媒體誇大報導,以為自己將被判處10年重刑,昨日被發現在台北市福港街租屋處以童軍繩上吊自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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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士後法學教育?
楊智傑(台灣大學國家發展所博士候選人,《千萬別來唸法律》作者)

日昨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決議,建議以後逐步廢除大學法律系,改為學士後法學教育,將來律師、司法官只有學士後法律系畢業生才能報考。筆者看到這樣的報導實在非常震驚。以下一步步討論這個事件彰顯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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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大陸人民捺指紋也是違憲立法
廖元豪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就在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將戶籍法第八條「強制按捺指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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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ct 07 Fri 2005 23:54
  • 體罰

「零體罰」是否納入教育基本法,昨天在一場公聽會上引發爭議,與會者全支持「零體罰」政策,但是否納入基本法意見兩極,人本基金會與家長代表極力贊同「零體罰」入法;但教師與學校代表則認為,適當的處罰並不等同體罰,若立法嚴禁體罰,恐怕教師就放棄管教學生,將成教育大災難。
針對「零體罰」入法,頗多立法委員態度積極,包括管碧玲等33位立委提案,修訂教育基本法,不但增列條文,明定學校不得體罰、羞辱、忽視、剝削及身心虐待學生,並且規定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等教育單位不當侵害時,政府應提供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公平救濟管道及賠償。此修正案將提交立院教育委員會審議。

教育部長杜正勝日前曾宣誓將修訂教育基本法,讓「零體罰」取得法源依據,不過,昨天杜正勝在人本教育基金會等團體召開的「建立一個不打小孩的國家—談零體罰納入教育基本法」公聽會中,態度趨向保守。杜正勝指出,教育部堅持實施「零體罰」政策,但要不要納入教育基本法,則須有更多的討論,聽取各界的意見,再做決定。
教育部人員說明,立委提出的教育基本法修正案,要求學生遭受體罰,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受到侵害時,學校及教育主管單位依法要負起賠償責任。但教師個人體罰行為,政府單位該不該負連帶責任,應有更深入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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