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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我情色大法官

楊智傑(台灣大學國家發展所博士候選人,2006/4/9)


城仲模大法官緋聞案一出來,平常熱愛罵大法官的我,在案情未明朗之前,卻不太敢發表意見。奇怪的是,平常不罵大法官的大家,卻一窩蜂的搶先罵。讓我看了實在汗顏。什麼時候大家那麼敢罵大法官了?

這個事件出來,就理性層面,讓我們有機會來審視一下憲法中的規定。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並為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但第三款又規定,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為何一方面不受任期保障,一方面又任期四年?有人說,其意思是:兼任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其大法官的身分不變,任期為四年,但是兼院長、副院長的身分,卻可以隨時讓總統更換。這是第一種解釋。所以,若按照第一種解釋,陳水扁總統可以更換副院長人選,但是不能逼城仲模下台。

其次,如果大法官走馬上任後才真的發現其不適任,有什麼方法可以讓大法官下台呢?似乎只有彈劾制度可以用。因為憲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監察院可以對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進行彈劾。也許,從彈劾的角度來看,院長、副院長不受任期保障,就是可以被彈劾下台的意思,至於其他大法官受任期保障,就是不能被彈劾下台。這或許可以作為第二種解釋。若按照這種解釋,要讓城仲模下台只有透過彈劾,不過,那也得他有違法失職才行。帶女生上motel,算是違法失職嗎?好像也不算。所以,似乎沒辦法透過彈劾讓城仲模下台。

不過沒關係,台灣人奮勇不懈的衝勁,用龐大無比的言論壓力,仍然逼得城仲模黯然下台。我們這樣逼城仲模下台,適當嗎?我感覺,大家好像都殺紅了眼,不顧自己的原則,就是要城仲模下台。

先講媒體。媒體諸公們,尤其是政論節目的名嘴們,好像不久前才在那邊批評,說警察不該對火車怪客嫌犯李雙全未審先判,逼得李雙全上吊而死。沒想到不出一個月,城仲模玩火出包,這些媒體名嘴就忍不住殺紅了眼,照樣未審先判。城仲模只差沒上吊來執行他們的判決。這是一個沒原則、只會看人就砍的媒體。

立法委員諸公們反應也很快。當時陳水扁提名大法官至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時,雖然司改會強勢運作遊說立委們剔除城仲模,但是立法委員們到是對城仲模很捧場,行使同意權投票時,投給城仲模的同意票數,反而還高過司法院長翁岳生。照理講立委在審查大法官人選時,起碼該刪除一兩位大法官人選,彰顯自己的同意權是個實權,而不是虛權。但立委諸公在行時同意權時不好好把關審查,竟然自動放棄權力,讓候選人全數過關。沒想到城大法官才出包不久,藍綠立委卻馬上發表意見,要求城仲模下台。這些立委事前有人事同意權的時候不用,事後應該維護司法獨立、不干涉司法的時候,反而變得很多嘴。這是一批沒原則、搞不懂憲法規定的立法委員。

再來則是其他大法官們。根據報載,城仲模辭職當天,部分大法官聲稱,若他不辭職,大法官們將決議建請總統免除城仲模副院長一職。雖然這只是部分大法官的心聲,但從此舉我們看出大法官也沒什麼原則。大法官自己曾經在釋字四一九號解釋時,說立法院無權決議建請總統提名新的行政院長,因為他們說總統要提名誰是總統的行政特權,立法院管不著。若真是如此,為什麼大法官就管得到總統要不要免除城仲模?難道大法官真的這麼大,有權干涉總統的行政特權?況且,按照前述第一種解讀,總統頂多有權免除副院長職務,也無權免除大法官職務。看來,提議要做這種決議的大法官,才是沒有原則、不懂憲法、不適任大法官的大法官。

最後則是司改會。他們是最先跳出來要求城仲模為緋聞下台的團體。司改會動作這麼靈敏,一點都不令人意外。當初陳水扁提名城仲模擔任司法院副院長兼大法官時,司改會就專門點名說城仲模不適任。當初他們的理由很特別,司改會認為城仲模在擔任法務部長期間,似乎對簽署死刑執行令一點都不手軟,所以說城仲模不保障死刑犯的人權,是一個不保障人權的大法官,所以根本不適合擔任大法官。但說也奇怪,大法官解釋從釋字一九四、二六三、四七九,都沒有說死刑是違憲的。這麼多大法官,包括翁岳生院長在內,都說死刑合憲,為何司改會要獨獨針對城仲模?

如果司改會認為城仲模因為意識型態太過保守,支持死刑,所以認為其不適任大法官。那麼這次城仲模的緋聞風波,司改會反而應該熱烈支持城仲模才對。別忘了台灣保守的大法官們,至今仍然認為通姦罪是合憲的。也就是說,大多數保守的大法官們,以保守的心態,認為通姦罪合憲,而嚴重限制了人民的性行為自由。如果城仲模真的搞外遇的話,顯示他是一個開明、能接受新觀念的人。那麼,下次若還有機會讓他來判斷通姦罪是否合憲,或許他就能夠秉持保障人權的態度,宣告通姦罪違憲。司改會以前認為城仲模太過保守,所以不適任,現在反而認為他太多open,太sexual,所以不適任。這是一個沒原則、只想鬥垮城仲模的司改會。

我聽到電視上有民眾call-in說,不放心讓一個帶女生上motel的大法官來解釋憲法。但我想給各位一個新觀念,顛覆一下你們的想法:你們真的覺得要挑一個道德無瑕疵、道德保守主義、道德完美主義的人來擔任大法官,解釋出來的憲法才會比較保障人民自由呢?要是讓我選,我寧可選一個有過吸毒經驗、搞過外遇、看過A片、買過春、賭過博,最好還是個同性戀的人,來擔任大法官,這樣才能真正捍衛我們的弱勢人權。因為惟有感同身受,才真正了解人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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