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貓狂人真的是魔人(2006/8/3)
楊智傑(台灣大學國家發展所博士候選人)
報載有一個虐貓狂人,是法律研究所畢業,不但愛虐貓,還把虐貓的照片刊登在網路上。經過熱心的網友追查,雖然查到這個人的住址,報警後,警察似乎沒辦法逮捕這個人,只能根據動物保護法,罰款五萬元。卻不能衝進這個虐貓狂人的家中,將這個人逮捕。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五條,對於貓這種寵物,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雖然法條規定用意很好,但是處罰規定卻不足。
1. 違法上述條文虐待寵物,只能處罰飼主五萬元。(第三十條)
2. 若要求飼主改善,飼主不改善,最後可以沒收。(第三十三條)
但是,主管機關,似乎沒有權力衝到這個虐貓狂人的家中,察看是否還有其他貓隻被虐待,也沒辦法察看飼主是否有改善。這是因為,根據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動物保護檢查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訓練、動物科學應用等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而一般的家庭飼養寵物,並不在上面養的這些場所,所以主管機關竟然對虐貓狂人束手無策。
就算虐貓狂人家中還有受虐的小貓,且根本沒有改善,主管機關也根本沒辦法進入這個虐貓狂人的家中檢察。這個困境,不知道能不能算是法律對動物保護的一個大漏洞。
國外很多人會研究,動物有沒有「權利」。不過,一般的結論是:動物當然沒有自主的權利,權利是人才擁有的。動物並不會真的有權利,動物只會受到法律上的保護。而這個法律上的保護,也得靠人去幫動物爭取、幫動物實現。動物不可能自己去主張自己的權利。
我想,之所以會給動物法律上的保護,是出於人類的同情心。
以今天的角度來看,很多人對於自己飼養的寵物,所付出的關愛,早就超出了對其他人類的關愛,甚至高於對自己親人的愛。
有養寵物的人,除了自己飼養的寵物很疼愛之外,也對其他人飼養的狗和貓這種寵物,有很高的同情心。一般人也早就不能接受隨意濫殺貓、狗,或虐待貓、狗。
像我自己有養過貓和狗,在家裡每晚都和心愛的狗一起睡覺。每當我看到新聞,有人拿橡皮圈把狗的鼻子套住,不讓狗吃飯,讓狗活活餓死,或害牠們嘴巴受傷等等,我對做出這種行為的人,都恨的牙癢癢的。
記得台大李茂生教授有一篇文章,就是在討論動物權的問題。他的結論似乎是說,我們討論一大堆如何保護野生動物,但根本做不到。還不如從周邊的寵物保護開始做起,從真正可以落實的地方做起,而不要談什麼遙遠的野生動物保護。我覺得超有道理的。
我以前癢的一條老狗,在門口上被一台車直接碾過。但在法律上,這個肇事者,只構成毀損我的「物」,而且他駕車逃逸,完全拿他沒輒,他也不會構成什麼「遺棄罪」「肇事逃逸罪」之類的。我還記得我媽看到那條狗的死狀,哭了很多天。人對寵物的情感,早就已經超越對其他陌生人的情感了。但在法律的保護上,卻還是沒有正確反映這個現象。
從這次虐貓狂人的事件也可以看出。虐貓事件能上到頭版,引起那麼大的震撼,就知道一般民眾對寵物的愛,幾乎等同於對陌生人的愛一般。虐貓狂人的媽媽說,虐貓狂人一點都不是魔人,是正常人。但是看在我眼裡,他卻是跟連續殺人犯同等級的魔人。甚至,他還是法律研究所畢業的,這點真是讓我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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