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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新聞爆出新店高中高一學生疑似抄襲九把刀的作品,於是展開學校老師、台北文學獎的老師以及九把刀與網友多方的說詞。

老師說他相信學生的能力,評審說這不算抄襲,況且寫的比九把刀好,(似乎是說因為寫的比他好所以不算是抄襲),九把刀則是舉出兩段最有嫌疑的地方提供大家比對,而學生呢?

沒人知道他心裡的想法。

中國文字就這麼多,怎麼樣的排列組合一定都會有重複的機會,但文章的口氣與語句是一個人思維的展現,有的人喜歡用美輪美奐的辭彙形容細膩無比的情境,有人慣於內心獨白帶著灰色的口吻,有人風花雪月,有人艱澀難懂,有人腥羶通吃,不一而足。

所以九把刀的口吻就是那個樣子,通常我們讀一個人的作品久了,就會隱約受到影響。曾經我喜歡張曼娟,席慕容,張曉風,乃至於白先勇,甚至是江國香織、吉本巴娜娜,在這當中會不斷的模仿又改變,最後融合自己的主修,會有另一番不同的風味,不管好還是壞,那就是自己。

甚至我們不得不說在創作之初原本就是得先從模仿開始。然而模仿與抄襲之間的距離何在?

曾經我也模仿過鍾曉陽的詩投過稿,想必是很明顯的模仿,被評審一眼識破,與獎項無緣,倒是當時自以為是寫的小說得了獎,那時還真有點無法了解。其實創作貴於創意,一旦失去了原創感,寫的再好,也只是別人的影子。

於是李白寫下登金陵鳳凰台時也感嘆:「一拳擊碎黃鶴樓,兩腳踢翻鸚鵡洲。眼前有景道不得,崔顥題詩在上頭。」

縱使後人多稱李白最後一句勝過崔顥,那又如何?

看了刀大的BLOG,上頭指證歷歷這位學生已不是第一次初犯,之前就有作品模仿,甚至已經可說是近乎抄襲,從題目到內文,不知情的人想必還會以為是刀大的另一作品,悲慘的是,學生肯定是崇拜刀大的,否則不會在得獎後還寄了作品,應該不至於是為了炫耀,他心裡是清楚的,所有的靈感不是發源自己,而是翻樣了別人的創意。

也許學生是想要告訴刀大:看!因為看了你的書,所以我也開始學習你的寫法,而且獲得肯定。(我寧願是這樣想),只是這位學生已經忘記了當一個作家最最重要的一點,不是你多嚜會寫,而是你有獨立的思考能力。

長腿叔叔裡,Judy首次參加校內小說甄選,第一次洋洋灑灑寫完的小說卻被老師痛批是抄襲,有太多作家的影子,像這裡是什麼橋段,那裡又是同樣的編排,像這樣只是很多故事的大雜燴都會被說成為抄襲,更何況是這位同學稍稍的挪動,簡單的說,用法律用語來講就是"增刪匿飾"。更白話點來形容,就是把刀大的小說"換句話來講",能說不是抄襲嗎?

不過抄襲如果嚴格定義,從字面上來解釋,有人肯定會指出並無完全相同,只要字句有更改,就不是抄襲的本意。這倒是讓我懷疑起當初在寫報告論文時老師們對我們的耳提面命:

"抄當然得要有技巧,但切記一定要引注,否則就算不是原文,還是抄襲"。

而這麼簡單的道理,評審們竟然以一句,他們覺得寫的比九把刀好就不算抄襲帶過,讓當時在看電視新聞的我,感到一陣錯愕。

難道他們不曾經歷過一字一句推敲,故事一段段的琢磨那段辛苦的過程?

難道他們不是從一字一元慢慢的累積成為專欄名作家?

難道他們就可以忍受自己的作品被"改寫",甚至還得要接受別人改的好的事實,所以不是抄襲?

每個作品不論好壞,都是寫作之人嘔心瀝血出來的,他們怎能如此看待他人的作品而給了一個這樣草率的答案?

好吧好吧,不算抄襲只是模仿,而當主辦單位給了模仿他人作品之人肯定之後,文壇有誰還會繼續堅持要走自己的路呢?

關於抄襲的定義,無論是採不問他人同意而直接援用(就是完全照抄),或是摽竊他人創意,前者會有著作權法的問題,後者僅為道德倫理的非難,模仿也許無法以法律制裁,但身為評審的諸公,是否仍要無動於衷呢?

我很想以我小人之腹度君子之心,猜想可能是評審們未曾看過刀大的該篇作品,又拍篇作品確實有名,未免蒙上孤陋寡聞所以才會說出這樣的言語。不過書本萬萬冊,怎可盡讀?像這樣是否抄襲還是模仿,實在應該要由專業第三人以及學生自己內心的本意,才能定奪。

為什麼我感觸這麼深?

因為我今天收到繳稅單,稿費明明就沒多少,卻要扣百分之二十的稅金....

當個文字工作者得要先嘞緊褲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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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檢附法律上相關規定

首先要說明的是抄襲不是法律用語,只是實務上操作的一種說法,著作權法上並無這兩個字。

而從著作權法中的規定可以發現對於創作的保障確實不足,基本上只要不是重製行為,即完全複製,都可以說是衍生性的創作而享有獨立的著作權,參著作權法第六條之規定:

 

第 六 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有可能會跟著作權有關的條文也僅有:

第 十七 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  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不過必須損害著作人之名譽行為才有可能。

實務上甚至很少出現作家申告的案例,法官也認為著作權保護著作所須之原創性,僅獨立創作即可,而不須具備新奇性,亦即著作人之著作非抄襲自他人之者作即受保護,又重製乃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定有明文,既有「其他方法」之概括規定,則解釋上對於重製之方法,自無任何限制,以任何方法重製,均係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之重製。

雖然不能以著作權之規定以之抗衡,但學術界對於是否抄襲多有一致的見解,即使法律上不需負責,也會有學術上的制裁,如駁回教授升等,學位論文無法通過,甚至追回文學獎的獎座。之前某時報文學獎的新詩獎得主,即被追回,此為一例。

法律是最低度的道德,也許我們無法用法律去制裁那些偷取創意的人,除非創意可以申請商標,否則一般說來創意不具有獨占性,但除了法律之外,還有更多的社會規範與道德良知來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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