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女兒同志情人 一家四口遭判刑
日前TVBS報導,台北縣一名女子因為愛上女人離家出走,父母兩人以及2個哥哥,動手打傷她的情人,全都被判刑1年多,不過因為父母2人有病在身,哥哥必須照顧家庭,所以就剩下打人的弟弟,必須去坐牢。
原本一家四口,上午必須到士林地檢署報到服刑,但時間到了,卻都還在家裡,哥哥說已經請假。
離家女長兄劉轟彬:「(弟弟)要去報到了啊,你早上10點去報到,和晚上10點去報到一樣啊。」
母親因為罹患精神疾病,因此被判緩刑,父親則因為口腔癌,必須長期治療,暫緩執行,身為長子的劉先生,為了照顧兩位老人家,所以也申請暫緩發監,剩下的小兒子,在房內整理行李,確定下午入監,看在老父眼中,難過不捨。離家女父親劉昭明:「過一天算一天吧!」記者:「過一天算一天喔?」
為了一段感情,賠上家人的自由,到現在劉先生嘆息說太不值得。劉轟彬:「她總歸還是姓劉吧!她在這個家待了30幾年,不可能說因為一個3個月的朋友,就把它忘掉啊,不可能!」
拖著沉重的步伐,劉爸爸要到醫院治療口腔癌,他說和病魔搏鬥,就是希望能早一天見到女兒。
從媒體的報導,實在是有種歧視同性戀的意味。雖然為了三個月的愛人拋棄家庭是有點誇張,但我的想法裡則認為,只要是動手打人,就不對。因為這已經是侵害身為人的最基本的權利。
再加上媒體重複著被毆之人為女同志,是否意味同志是社會的亂源?甚至衛了阻止同性戀,出手傷人就可以被合法化?然而,在我所學的範圍中,刑法裡的阻卻違法,並沒有這一條,這應該是正當防衛嗎?如果被毆女子是最先出手,或許有可能,但這一家人的共同反擊,似乎應為防衛過當,而無法阻卻違法。更不可能是緊急避難,畢竟同志相愛並沒對這一家人造成急迫的危難。
我不是同志。但伏爾泰說過,我雖不同意你說的話,但我誓死維護你說話的權利。我雖非同志,但也是死維護同志存在的社會地位。
當整個新聞強烈報導這各家庭的落魄景象,試問,是否有人會站在當初被毆打成傷的那名女子設想,今天他看見媒體這樣的一面倒,那他當初所受的傷,將會永遠無法痊癒。
- Oct 06 Thu 2005 00:00
大義滅親
close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