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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
為什麼我們要讓商人左右我們的愛情?
誰說一定要在二月十四號這天過情人節?
真正相愛的人每天都是情人節!
多嚜的理直氣壯~
但如果~
幾乎每一天都在等待中度過
常常爭吵與誤會
總是會不開心
那麼拒絕過情人節
是不是也等於把唯一可以獲得溫柔的藉口
都給駁回了??
有上訴的可能嗎
有沒有禁止上訴不利益的適用?
如果上訴只會收到更不利的判決
那這場愛情又該如何收場呢?
陷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甚或死刑?
在爭取與不爭取之間~
上訴期間已經悄悄過去
情人節又是
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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